为进一步做好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和首都科技创新券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现行的《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5年8月18日至8月22日,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下午17:30。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gaoxinchu@k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9号院1号楼6层,邮编:101117(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10—55577826(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1: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和首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与管理,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指导下的北京地方科技条件平台。通过政府部门组织,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大科学装置、算力设备等(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
第三条创新券是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放的免费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北京地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平台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研发活动。
第四条平台与创新券支持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据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开放单位是指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自身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为企业提供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服务。开放单位包括市属开放单位和在京开放单位。
拥有《实施意见》规定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成为市属开放单位。
鼓励中央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在北京地区注册的各类企业等单位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提出申请、公示等程序后成为在京开放单位。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定量符合条件的、可对外开放服务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有较强加入平台开放共享意愿。
(三)具有稳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专业服务团队、良好的对外服务基础和较高的对外服务水平。
(四)能够对接服务企业创新需求,具备支撑和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三城一区”及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发展的能力。
(五)按照要求开展创新券相关工作,制定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
(六)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不再继续参与平台和创新券工作的在京开放单位,须有正当退出理由并及时提交退出申请。
第六条申领单位是指通过创新券支持的北京地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通过平台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专业服务,以及租用开放单位的算力设备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中小微企业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在惩戒期的严重失信记录。
2.主营业务方向符合医药健康、新材料、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创业团队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主要成员应为北京地区在校学生。
2.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须已开展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创业策划阶段项目)。
第三章各方职责
第七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主要负责平台与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研究确定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开放单位主要职责:
(一)整合科研设施与仪器,梳理相应的科技服务情况,挖掘企业创新需求,开展京内外供需对接活动,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并参加平台年度绩效考核(当年加入平台的开放单位次年参加绩效考核)。
(二)确认申领单位信息和创新券合作项目信息,核实是否满足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要求,为申领单位提供创新服务。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创新券项目兑现工作,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创新券无法兑现,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维护申领单位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对申领单位提交的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条开放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主责部门,或委托授权专业服务机构代表其对外运营服务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专业服务机构须为本体系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同时具备资源整合、需求挖掘、供需对接以及市场化运营等专业服务能力。
采取委托授权专业服务机构形式的开放单位,由主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平台和创新券相关工作,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等;专业服务机构代表开放单位参加平台年度绩效考核(多家开放单位授权同一家专业服务机构的,可由专业服务机构汇总所有开放单位共享情况统一参加绩效考核),并具体承担资源梳理、供需对接等平台和创新券日常工作。
第十条申领单位主要职责:
(一)充分了解创新券支持对象及条件、支持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程序等相关要求,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按要求提交申领材料并自主领取创新券,须保证申领材料的所有内容真实、合规、准确。
(二)确保开展的项目符合创新券支持条件,且合作单位与内容均在公布的开放单位服务事项目录范围内。
(三)配合开展创新券兑现工作,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创新券无法兑现,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四章考核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对开放单位(委托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以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开放制度建设情况、开放程度、创新券实施情况及开放效果等作为主要绩效考核内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
以分析、测试、检验、研发服务为主业(上年度以上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60%及以上)的企业类开放单位原则上不纳入平台绩效考核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每年申报总体情况,对参评单位按照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价值量分为Ⅰ、Ⅱ两类进行绩效考核。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价值量大于或等于参评单位价值量平均值的为Ⅰ类单位,小于平均值的为Ⅱ类单位。
(一)资金支持标准。对Ⅰ类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资金支持;对Ⅱ类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40万元资金支持。对Ⅰ、Ⅱ两类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不予资金支持。
(二)保留或退出机制。当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参与平台和创新券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可接收创新券。对于市属开放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逾期未提交绩效考核材料视同考核结果不合格),在网上予以公布,并作为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是否批准新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在京开放单位,逾期未提交绩效考核材料或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开放单位资格,不再参与平台和创新券工作,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加入平台。
第十三条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分期在网上发放,每期的总额度发完即止,单张最高限额为5万元,具体领取额度由申领单位按需自行确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获得国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3.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
(二)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使用创新券支付额不得超过同一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50%,申领单位同期享受创新券补贴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执行期满的项目不计入统计范围)。已获得过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创新券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四条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资金和创新券服务收入,纳入开放单位(委托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补助相关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促进开放共享服务的相关工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可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人员的绩效奖励。该绩效奖励一次性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平台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开展平台绩效考核通知,明确申报要求、支持范围、申报材料等。
(二)组织申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开放单位(委托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填报专项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组织评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初步绩效考核结果,同时专家组根据审评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开放单位形成实地核查名单。
(四)实地核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开展实地核查,重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开放共享服务的效果等进行核实。根据初步绩效考核结果和实地核查结果,形成绩效考核结果。
(五)拨付经费。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形成支持方案,按照程序通过决策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现组织实施程序:
(一)网上领取。创新券按期发放,申领单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自身符合条件后,在网上自主点击领取创新券。
(二)使用登记。申领单位登录网站,根据公布的服务事项目录,按需进行筛选及对接,提出合作项目信息。开放单位(委托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申领单位及项目信息后,与申领单位签订创新券服务合同,并及时在网站上登记对应的合同内容及金额。申领的创新券须在15日内完成科研活动登记,已登记使用的创新券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逾期自动作废。
(三)申请兑现。创新券服务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开放单位(委托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须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兑现,逾期自动作废,不计入当年使用额度。
(四)组织评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兑现评审,并对存疑项目组织专家实地核查或现场答辩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形成创新券项目兑现评审结果。
(五)拨付经费。按照程序通过决策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拨付后补助资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前三季度分期进行创新券资金兑现拨款,第四季度可滚动到下一年度进行支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开放单位、委托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申领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在参与平台和创新券工作过程中,不得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转让、买卖、赠送和重复使用创新券,对外泄漏申领单位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商业机密等相关信息,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拒不配合监督管理或经查实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资金拨付、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3年内参加平台与创新券专项经费申报资格、从平台开放单位中除名等措施,并按照本市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自查等方式,加强对平台和创新券专项组织、实施及绩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平台绩效考核和创新券兑现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持续深化京津冀跨区域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加强创新券合作,做好创新券服务提供机构互认衔接,并研究探索积极有效举措,以更好服务三地企业创新需求,提升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废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运营:张经纬
审核:衡盛楠 张经纬 王静